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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司印章製作犯罪不起訴的辯護總結

  • cholezwong
  • Oct 28, 2022
  • 6 min read

偽造公司印章製作犯罪不起訴的辯護總結

親愛的朋友們,大家好,這次我們給大家帶來了全新的原創圖文,歡迎大家討論。

1、承辦案件簡介

案件發生在2022年2月中旬,當犯罪嫌疑人在貴陽市經濟開發區開車時,突然遇到巡邏的特警,要求犯罪嫌疑人靠邊停車進行例行檢查。 巡邏的特警發現,嫌疑人駕駛的車輛中控台上有兩個公司印章,可疑,於是當場口頭傳喚了嫌疑人。 嫌疑人如實供述了偽造公司印章的事實。 公安機關已對他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鑒定,兩枚偽造印章與真實印章存在本質區別。 經過本案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檢察機關决定不起訴嫌疑人。

2、防禦心理

這起案件發生在幾年前,距離春節只有半個月。 如何與時間競爭是關鍵。 為此,辯護律師需要全力以赴、爭分奪秒地工作。 囙此,國防工作需要規範。

首先,在接受委託的當天立即進行了核酸檢測。 第二天上午,與嫌疑人會面的程式得到了處理,案件情况也得到了溝通。 在採訪和瞭解了兩家公司的基本資訊後,辯護律師的第二項工作是爭取瞭解。 理解工作也在爭分奪秒地進行。 第一份諒解書於晚上23時左右獲得,第二份諒解書在接受委託的第四天中午獲得。

第二,要求家屬配合收集嫌疑人是項目部負責人的證據,辯護律師將指導證據收集。 整個取證只需要不到兩天的時間,包括施工契约、工人薪水清單、項目部數據、當地政府部門資訊等證據。

第三,法律適用研究。 本案由華西區人民檢察院承辦,辯護律師專門研究了在本院處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第四,律師確保公安機關隨時溝通,瞭解案件進展。 僅在春節前七天,公安機關最終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準予逮捕。 我們還感謝人民警察的盡職調查,並在移交檢察機關後向辯護律師發送了通知資訊。

五是規範律師意見和證據收集、整理、提交。 經過上述工作,形成了包括律師意見和相關證據在內的80頁待提交材料。 為了便於對承辦人進行審查,辯護律師編輯了證據目錄,將其整理成册並提交。 承辦人肯定了辯護律師的工作。

3、本案爭議

此案最關鍵的爭議點是,嫌疑人偽造的其中一枚印章與真實印章有明顯區別。 如何確定性質? 先看看相關案例。

(1)葉志波詐騙、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一案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粵刑字第631號)

判决意見:偽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偽造印章不一定與真實印章相同。 只要真假印章所代表的受害公司具有相同的指向性,或者真假印章的含義和目的基本相同,即使在內容上略有差异,普通公眾也很難辨別真假印章,這就足以侵犯受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可以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在這種情況下,偽造的印章會使相關人員感到困惑和難以辨別,這足以影響飯店的誠信、信用和商業形象。 同時,現有證據證明,該印章已被兩家裝修工程公司用於簽訂裝修合同,一家飯店因工程合同糾紛被起訴至法院,影響了一家飯店的正常運營。 綜上所述,葉志波私刻飯店關防的行為符合偽造公司印章罪的構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犯罪。

(2)陳向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二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粵01刑終2116號)

判决意見:關於上訴人陳向文及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上訴意見和辯護意見,我院審查:1、本案涉及的“廣州市警察局花都區分局消防大隊”雖不存在,但印章在形式上具有國家機關印章的特徵。 為虛假行使國家機關印章的效力,客觀上擾亂和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應當認定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同樣,涉案的廣州市環保局、廣發銀行有限公司印章雖然與真實印章不同,但仍可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 (3)魏春生、雷秋蓮二審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粵12刑終286號)判决意見:偽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偽造印章應當與其所代表的受害公司印章具有相同的指向性,或者真假印章的含義和目的基本一致,使得公眾難以識別真假印章, 如果足以侵犯受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正常活動,則可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在這種情況下,偽造的印章可能會使對方感到困惑,難以辨別,這足以影響3家公司的誠信和商業形象。 同時,現有證據證明,上訴人魏春生和雷秋蓮使用了貸款和借款資料上的印章。 由於貸款和借款中的擔保和連帶責任糾紛,某三家公司被起訴,導致某三家企業的銀行帳戶、廠房和機械設備被關閉,影響了某三家的正常運營和商業信譽。 綜上所述,上訴人魏春生、雷秋蓮私刻三家公司印章的行為符合偽造公司印章罪的構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犯罪。

(4)陳有福挪用資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印章一審案(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案號:2019湘0103刑初671號)

判决意見:本院認為,被告陳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中供認,2014年,為掩蓋侵佔恒佳公司5萬元運輸資金的事實,偽造了大湖水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印章,並製作了虛假的帳戶平衡存單。 大湖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也發佈了相應的情况聲明,公安機關也解釋了為什麼不進行關防識別。 由於偽造印章與大湖水產養殖有限公司的真實印章明顯不同,差异肉眼可見,無需身份證明,囙此上述被告的供述和相應的書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足以認定被告人陳有福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5)劉某偽造公司印章罪二審(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西興一中字第33號)

判决意見: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劉某的私章與湖南某建築公司名稱不符。私章系緊急行為,無主觀惡意。未給湖南某公司造成損失和負面聲譽。應判其無罪”。 經調查,上訴人劉某明明知自己無權製作關防,但為了取得油品供應商復工複產所需的購買者資格,私刻“湖南某工程公司白音華一礦三標段”印章。 雖然印章與真實印章不完全一致,但標題是“湖南某明”。 此外,他偽造的授權書和湖南內蒙古平西白音華礦業工程專案經理部經理的身份讓我感到困惑,誤以為他是真實印章。 損害了湖南一家建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商業信譽。 他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4、摘要

基於上述案例和相關理論,可以總結出以下識別規則:

首先,偽造與真實印章不同的印章的關鍵點在於,偽造的印章是否會讓對方感到困惑。 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原因偽造印章與真實印章不完全一致,只要真實印章和虛假印章所代表的受害公司具有相同的指向性,或者真實印章和假印章的含義和目的基本一致,普通公眾很難區分真實印章和偽印章,足以侵犯受害公司的商業信譽的,可以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二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司法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民九紀要》)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封存行為的法律效力”。 本條規定可概括為:對於加蓋非備案關防或虛假關防的契约效力,“人不見章”。 關鍵是看蓋章的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如果該人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即使法人或者後來被代表的人表明他們沒有代表權或者代辦權,並且印章是假印章或者非備案關防,也可以構成代表權或者代辦權。 如果被告人偽造的公司印章與真實印章不符,那麼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能僅憑印章本身來判斷。 例如,在上述第五個案例中,如果偽造的授權書和項目部經理的身份足以迷惑對方,導致對公司印章的誤解,也可以構成犯罪。 偽造印章罪侵犯的合法利益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真實公司的聲譽和利益。 如果偽造的公司印章與真實印章有本質區別,可以用肉眼判斷。 沒有其他表面代理證據會混淆他人的觀點並導致錯誤的判斷,這不會使交易對手感到困惑,也就是說,沒有違反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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